在性侵犯罪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需要认识到对方的不同意,对于同意的认识错误如何定性?这是性侵犯罪中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大部分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最经常的辩解就是,“我以为她同意了”“我不知她未满14岁(即我以为她已达同意年龄)”。类似辩解应如何定性,常常让司法机关感到为难。当前,大多数性侵犯罪发生在熟人之间,在这些案件中,两人也许因为约会而见面,男性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女方也很少有身体上的反抗。男方于是产生误解,误认为女方是同意的;或者错误地认为女方的拒绝只是半推半就、假装正经;或者认为只要自己坚持,女方终究会同意。对于这些有关同意的认识错误案件应如何处理,是时代发展赋予刑法科学的新命题。
(一)从摩根案件谈起
有关同意的认识错误问题,最经典的案件莫过于1975年英国的摩根案件,正是因为该案,这个问题才进入学界甚至公众视野,摩根案件曾引起人们广泛争论,直到今天这种争论仍未停止。
被告人摩根是一位皇家海军官员,一晚,他与三位同事一起喝酒,酒后摩根邀请三位朋友和自己妻子发生性行为。他告诉三位朋友,如果他的妻子反抗,那是假装的,她的真实想法其实是同意,而且暴力会让她更加兴奋。于是这三位男性不顾摩根妻子的反抗和她发生了性行为。最后这三位男性被控强奸,但他们认为自己当时确实认为女方同意了。在初审法院中,法官告知陪审团,如果被告人对被害人同意的相信不是基于合理的基础,那么它就不能作为辩护理由采纳,于是三位被告的强奸指控成立。随后,他们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维持了有罪判决。最后,案件被上诉到最高法院(即上议院),法院虽然在最狭隘的基础上维持了此案的有罪判决,但是它认为初审法院对于强奸罪犯罪心态的指示是在误导陪审团。同时它作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判决,即对于被害人同意的认识错误,即使是不合理(unreasonable)的,但只要是真实(honest)的,那就可以排除强奸罪的主观心态——故意(intent)的存在。这个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伦敦时报》认为,“这个判决极为不公,它明显违背了我们的常识。”然而学术界却有大量的人对上议院的判决表示支持,两位英国刑法学家同时也在《伦敦时报》撰文,认为“只要我们考虑刑法中的故意,那么(这个判决)就是常识的胜利。”随后,英国上议院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用来对摩根裁决进行复审。这个委员会最终肯定了摩根案的判决,认为在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应当知道或至少意识到被害人有不同意的危险,才能构成强奸罪。随后,依据这个委员会的建议,性犯罪法被修改。强奸罪的定义由1956年的“男性强奸女性或其他男性”修改为“在他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与之性交,其时行为人知道对方不同意性交,或者对于对方是否同意性交持轻率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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