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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共和政体下的罗马 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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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中的“citizenship”源自拉丁语中的“civitas”,英日词典是这样翻译的:“公民、国民身份、公民权、国籍。”

查意日词典,要查“cittadinanza”,日文的翻译是:“公民权、国籍、公民地位乃至身份。”

因此,它们应该是一样的。

但是,翻看日语词典,里面对公民权的解释则是:“作为公民的权利、公民权、人权、民权。”

作为公民,其行动、思想、财产的自由受政府保护,享有所在国、地方自治体的参政权利。

于是,对“公民”的解释应该是:

居住在城市里的人、城市的居民。在西欧,指享有参政资格和地位的国民、公民。

尽管只是引用词典上的解释,但是,在日本,对公民及公民权的解释还是颇有意思的。

首先,公民权不含国籍的意思。其次,列举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却没有提到义务。也许日本的这种独特现象和日本宪法第九条不无关系。

要理解古罗马人用授予或不授予公民权来区分的想法,必须在这里明确罗马公民权的含义。为此,除了词典上的解释,根据是否拥有罗马公民权,列举各自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一个方法。

权利

一、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保障一切私有财产。允许私有财产自由买卖。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与国政的权利。

三、有依法接受审判的权利。同时,在罗马,被判死刑后,有权向公民大会提出诉讼,也就是上诉权。事实上,有罗马公民权的人极少被执行死刑。

四、有证据证明是有独立、自由身份的成熟男子,才被授予罗马公民权。

在罗马,只有拥有公民权,且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核心——家族一员——才会被承认是成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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