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建设道路的民族并非罗马人,而且不仅仅建一条道路,而是道路纵横,连成网络,提高了运输效率,付诸实践的却是罗马人。第一个制定法律的民族也并非罗马人,然而,最先想到把法律分门别类,形成法律体系,建成法治国家,发挥其效用且付诸实施的也是罗马人。这两个事例共同体现了这样一个道理:顺应实际要求,及时做出“维护”,以避免这样的人类社会的现实规则功能退化。根据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对法律进行修订,就是法律“维护”的真正含义。对于法律体系的创始人是罗马人的说法无人质疑,然而,罗马人从未认为法律被制定后就要一成不变地捍卫到底。“法律”也应当像道路一样,适时做出必要的“维修”。这种理论适用于各种体制。换言之,不论是什么样的体制,都应该符合实际地做出“维修”,如果疏于“维修”,体制本身也会出现疲态,直至最后崩溃。长远来看,这是非常不经济的。对功能的不懈追求,就是只有通过对既有的力量高效且灵活、巧妙地加以运用,才可能达成目标。正是这种被称为罗马人“哲学”的理论,也正是这种“从自身做起”的精神,才使得罗马人战胜了与自己势均力敌的迦太基和希腊。在罗马人看来,就算是神君奥古斯都创设的体制,也绝非一成不变。对于从奥古斯都时代传承下来的体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这种做法,本身与继承奥古斯都的传统并不矛盾。因为,只有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修改,才能永远维持创设者本人的意图。这样一个只要做出适时“修改”就能维持其效用的体制,对于体制的创设者本人而言也是非常高兴的事情。显而易见,这说明了他已经完美地将雏形制造了出来。在这方面奥古斯都的才能确实是值得单独提出加以赞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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