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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元明清时期的家庭教育 第二节 以“孝道”立教和《二十四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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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重视孝道,这与中国长期以来的宗法政治制度的推行与家国不分的专制统治有直接关系。其次与小农自然经济的生产力不发达、物质生产长期不能满足人们生活需要、老人和小孩全靠成年家庭成员供养也有直接关系。早在孔子时,他就把孝道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认为孝不仅是尊长爱幼的人生义务,是伦理道德的核心,而且也是政治道德的根本,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灵魂。继孔子之后,历代统治者及其思想家,极力鼓吹孝道,提倡“以孝治天下”,要求以孝道立教,以培养在家孝敬父母,出门和睦乡里,为官忠于上司乃至天子“君父”的“忠臣孝子”。

汉代的儒家们认为,“明子事父之道”是为“教之本”(《礼记·祭统》)。在平民之家,所谓孝道教育,大体上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绝对尊敬父亲的家长权威,以家长的意志为意志,以家长的是非为是非,以家长的好恶为好恶,子女对家长包括母亲,要“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礼记·内则》)。二是对父母的话,要绝对奉为真理,必须坚决照办。如果家长有什么明显的过错,应当“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从”,仍然要“起敬起孝”。哪怕是父母不高兴,乃至“挞之流血”,仍不能“疾怨”,不要非议家长,在任何条件下要把美名归之父母,过错永远自己承担。所谓“善则称亲,过则称己”(《韩非子·忠孝》)。三是尽力尽心恭敬侍奉和赡养父母,尽最大努力,乃至牺牲自己和自己的子女,来满足父母的意愿。假如父母生病,子女要昼夜侍奉于床前,汤药要亲口品尝才能给父母喝;如果到夏天或冬天,子女要体恤父母的温暖冷清;如果父母病重,子女要尽可能满足其欲望;如果父母遇有生命危险,子女要舍身相救,乃至为父母去替死。凡此等等,都必须落实在具体的日常生活之中。四是父母去世了,子女要“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守护坟墓,时常祭祀。家贫子弟,如果家里无力安葬父母,就是把自己卖给富家当奴隶,女儿哪怕是把自己卖给妓院,也要将父母的遗体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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