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提到,明代为了防止地方专权,废除了元代的行省制度,模仿宋代监司分路而治的方法,在地方各省建立了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等三司分立的制度。三司分立的格局,虽然可以使它们彼此相互牵制,但这一制度存在的负面影响也随之暴露出来,那就是地方由于权力分散,对外防御与对内镇压反抗的能力大大削弱,尤其不能应对处理地方突发或重大的事件。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更好地协调处理地方上的事务,于是在明代宣德年间以后,中央经常向各地派出总督、巡抚两类新型官员,负责处理所督与所抚地区内的行政、军事及监察等方面的事情,成为最高一级的封疆大吏,并由临时性的派遣变成长期的设置,管辖范围也变得相对固定,逐渐在都、布、按三司之外,形成了一套总督、巡抚的体制,作为新的地方行政组织。也就是说,总督、巡抚的辖区成为了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之外的准行政区划了。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明太祖朱元璋责令皇太子巡抚陕西,目的是让他在开阔眼界的同时,为明朝定都选址进行实地勘察,并顺便调查在那里的秦王就蕃后的所作所为。巡抚一职,由此开始出现。永乐二年(1404年),明成祖委派负责监察的给事中雷填“巡抚广西”。到了永乐十九年(1421年),明成祖又让当时担任尚书一职的蹇义等二十六人,分别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不过,这时的巡抚只是中央官员的一种临时性的工作,没有固定的官职,不仅事毕即罢,而且也没有对巡抚一职的具体权力作出明文规定。
到了洪熙宣德年间,情况有所改变。洪熙元年(1425年),明仁宗设立南畿浙西巡抚,目的是为了惩办那里的“豪右之民”横行乡里的恶行。宣德五年(1430年),为了各地税粮的征收,明宣宗又分别派遣巡抚到两京与各地去督办。这一时期,巡抚的设置较前有所稳定,职权逐渐变得明确起来,而且还有了固定的治所。
Loading...
未加载完,尝试【刷新】or【退出阅读模式】or【关闭广告屏蔽】。
尝试更换【Firefox浏览器】or【Chrome谷歌浏览器】打开多多收藏!
移动流量偶尔打不开,可以切换电信、联通、Wifi。
收藏网址:www.dd123.cc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