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流刑制度延续了唐朝的规定,但是它也有一些明显的变化,这主要是折杖法和刺配法的创设。首先看折杖法,这其实是五刑中各个主刑的转换方法,用杖刑作为标准来代替其他主刑。折杖刑的灵感可能来源于唐朝对于流刑犯人所实施的决杖后流以及部分特殊人士杖而不流的制度,鉴于杖刑与流刑以及其他主刑的可替代性,建隆四年(963),宋太祖赵匡胤下诏创立折杖法,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以改变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刑罚种类纷繁芜杂的混乱局面。折杖法作为代用刑,以附敕列于《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中,相当于今天的从属于刑法典的附则。原有的流刑,用脊杖、臀杖完后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配役一年,都不再远流。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刑制。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在一定程度上,折杖法起到“损除烦苛”“新天下耳目”的作用,对轻罪犯人明显有利,也有利于缓和宋初的社会矛盾,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但是,从宋朝刑罚制度的整体发展来看,折杖法并未改变其不断加重的总趋势。
如果说折杖法是一种对犯人从宽发落的制度,那么刺配法则正好相反。刺配法首创于五代的后晋,是对流配犯人附加黥面的做法,它是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唯一不同的是,黥刑是旧五刑中的一种主刑,而刺配主要是五刑中流刑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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