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五刑之外,有一种刑叫作赎刑,犯人可以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减免其罪。
赎刑的历史非常久远,早在尧舜时期,就有“金作赎刑”的说法。《尚书·吕刑》序言中有“吕命穆王,训夏赎刑”,这可推知夏朝有赎刑的存在。《尚书大传》也说:“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一馔相当于铜六两,大致三百七十五斤铜即可抵死罪,后人感叹说:“禹之君民也,罪弗及强而天下治。”
西周时期,赎刑开始大量适用,《尚书·吕刑》说:“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金作赎刑。”这就是著名的“罪疑惟轻”,五刑皆可用赎刑,罚锾就是罚铜,刑罚越重,赎价越高。但赎刑只限于疑罪,只有那些无确凿证据,很难能定罪判刑的案件,才可以铜赎罪。
春秋时期的赎刑主要是罚甲兵之刑。《国语·齐语》对此有过记载:齐桓公问管仲,齐国的甲兵不足,该如何是好?管仲说:“轻过而移诸甲兵。”意思是用甲兵赎罪,对其过错轻以处之。具体做法是:“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鞼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间罪。”这里的“间罪”也是指证据不充分的疑罪,对其以赎刑宽宥之,其中重罪是本该判大辟之刑,轻罪是本该判劓、刖之刑,而小罪是不列入五刑的其他犯罪。齐桓公接受了管仲的建议,薄刑罚,厚甲兵,最终成就了一番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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