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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以钱赎刑 二、赎刑利弊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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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赎刑,历代褒贬不一。

肯定者认为赎刑好处多多。

其一,赎刑乃宽恤之政,符合儒家“明德慎罚”之说。元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对赎刑之制持肯定态度,他认为赎刑“哀矜恻怛之意”,一贯偏好重刑主义的明太祖朱元璋在晚年也把赎刑看为德政,认为:“善为国者,惟以生道树德,不以刑考立威。”

其二,赎刑可以防止犯罪。赎刑可以利用人的欲利之心而防止犯罪。《吕刑》说赎刑“罚惩非死,人极于病”,虽不执行应罚之刑,但强制交纳财物,也可让人感到惩罚之痛,抑制犯罪。马端临也认为:“盖财者人之所甚欲,故夺其欲以病之,使其不为恶耳,岂利其货乎?”

其三,赎刑可解决国家财力之匮乏。司马迁就对管仲“使以甲兵赎”的制度大加赞赏,认为他“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

反对者针锋相对,他们认为赎刑弊端太多。

其一,赎刑与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相背。西汉宣帝时,京兆尹张敞以讨伐羌兵,军费不足,建议入谷赎罪之制。结果遭到诸多大臣的反对,其中最著名的是萧望之的观点,他认为:“民函阴阳之气,有好义欲利之心,在教化之所助。尧在上,不能去民欲利之心,而能令其欲利不胜其好义也;虽桀在上,不能去民好义之心,而能令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尧、桀之分,在于义利而已,道民不可不慎也……”

其二,赎刑导致贫富异刑,“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也。”

其三,赎刑可能导致重新犯罪。犯罪者为了筹集赎刑费用,可能会铤而走险,再次犯罪,所谓“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以得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亲戚。一人得生,十人以丧……以死救生,恐未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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